第一条 为了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的,对全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一)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者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二)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是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督办机构。第四条 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对我市有关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参照本办法办理。第五条 代表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是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第六条 代表建议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向其他联名代表说明建议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建议,须经该代表团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并由代表团团长签名。第七条 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采取视察、调查、座谈、走访等方式,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大对代表的学习培训,帮助代表了解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导向,熟悉提出建议的基本要求和办理规定;各选举单位应当在代表建议选题、酝酿、提出过程中,会同有关方面组织代表深入了解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社情民意,保证代表提出高质量的建议。第八条 提出建议的代表或其选举单位应当及时将代表建议上传到代表建议办理系统(网络平台),并通过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记入代表履职档案。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大会秘书处议案组审核;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及代表选举单位审核。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的建议,应当通知代表本人,代表本人可以要求撤回,也可以进一步补充修改后再行提出。建议一经撤回,办理工作即行终止。第九条 代表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纸,一事一议。建议应当标题明确、内容具体、文字清楚,并亲笔签名,条件具备的应当提供电子文本。第十条 代表提出的建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代表和承办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做好保密工作。第十一条 代表提出的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答复。第十二条 代表建议涉及市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由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涉及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单位会同办理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及时退回,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各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交。第十四条 办理代表建议是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本市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并为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实行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严格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代表建议办理系统(网络平台)的使用,指定管理人员及时反馈办理进度、更新办理信息,提高办理工作效率。第十七条 办理代表建议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提高办理质量,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二)对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的,应当纳入规划或者工作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三)对不符合政策规定,难以解决的,应当向代表说明情况。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第十九条 对综合性强、涉及多个办理单位、处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应当作为重点,由主要负责人研究办理,或者汇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办理。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研究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书面答复代表,并同时寄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分别函复每位代表。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加盖单位公章,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备案。第二十一条 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的,交办机关可以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代表对办理结果仍不不满意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或质询案。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可以选择一些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代表建议,作为重点督办的建议,由主任会议成员牵头督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选择的重点督办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协助主任会议成员督办。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应当适时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工作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必要时可以听取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定期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向代表通报情况。对推诿不办、超期未办和不认真办理的承办单位,予以通报;对代表进行无理指责、打击报复的部门、单位或者个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4年10月23日陇南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陇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